
6.3.2 从抽出的每一件包装内,在不同的部位,取出等量的不少于500g的胶样混合后取出1000g胶样.分成大致相等的两份,分盛于两个洁净、干燥、密封、的磨 口玻璃瓶内或防潮袋内.贴上标签,注明生产厂名、产品名称、品种、批号、取样日期、取样人等、一份交质量检验部门检验,一份保留备查.
6.4 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,应重新按6.3取样方法采取胶样进行复验,复验结果,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则整批产品不合格.
6.5 使用单位可按照本标准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核验所收到的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的规定.
6.6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,应由仲裁单位进行仲裁.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7.1 标志
本产品每件包装的正面都有明显的下列标志:"药用明胶"字样、生产厂名、厂址、产品名称、商标、等级、批号、净重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或保存期.包装袋内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本标准编号.
7.2 包装
产品包装分内外两层,内层食品用塑料薄膜袋,必须严密封口,外层可用麻袋、化纤袋、纸箱或木桶,每件净重不超过50kg,包装材料都应是清洁、干燥、防潮和牢固的.
7.3 运输
运输本产品时必须用清洁、通气并有篷盖的运输工具,防止受潮和受热,不可与有毒物品混装.
7.4 贮存
本产品必须贮存在清洁、干澡、通气的仓库中,不得露天堆放.应防止受潮、受热和曝晒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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